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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2021-07-09  瀏覽次數:5036

    2014年12月5日第八屆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9年6月21日第九屆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一次修訂;2021年7月1日第九屆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第十九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司法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以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已取得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律師資格憑證,為申請成為執業律師而到安徽省轄區內的律師事務所實習的人員 (以下簡稱“實習人員”),其實習活動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律師協會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根據律師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重要組成部分的定位,按照“政治堅定、精通法律、維護正義、恪守誠信”的培養目標和本辦法規定,組織管理實習人員的實習活動,指導律師事務所和實習指導律師做好實習人員的教育、訓練和管理工作,嚴格實習考核,確保實習質量。

    第四條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期為一年,自《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簽發之日起計算。

    實習人員的日常實習活動由律師事務所負責,實習人員管理工作由律師協會負責,同時接受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指導、監督。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應當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集中培訓和律師事務所安排的實務訓練,遵守實習管理規定,實習期滿接受律師協會的考核。


    第二章  實習條件

    第五條 申請實習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尊崇憲法;

    (二)取得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律師資格憑證;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六條  實習指導律師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尊崇憲法,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工作者職責使命;  

    (二)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素質,嚴格遵守律師執業行為規范,勤勉敬業,責任心強;

        (三)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豐富的實務經驗,具備五年以上的執業經歷;

        (四)按照規定參加當年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并且連續三年考核結果為“稱職”等次;

        (五)五年內未受到過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且執業過程中未受到過停止執業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中止會員權利的行業處分;黨員律師五年內未受到過黨紀處分;

        (六)五年內未受到過禁止指導實習人員實習的處分;

        (七)未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并納入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

        (八)市、省直管縣律師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名實習指導律師同時指導的實習人員不得超過二名;司法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擬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尊崇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和律師行業規范;

        (二)按照規定接受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且考核結果合格;

        (三)符合市、省直管縣律師協會規定的接收實習人員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實習人員實習:

        (一)無符合規定條件的實習指導律師的;

        (二)受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或者訓誡、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自被處罰或者處分之日起未滿一年的;

        (三)受到停業整頓行政處罰或者中止會員權利的紀律處分,處罰、處分期限未滿或者期限屆滿后未逾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處分,處分期限未滿的;

        (五)律師事務所黨組織因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被問責后未滿一年的;

        (六)發生《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終止事由的;

        (七)未履行《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的管理職責的;

        (八)未按照規定接受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或者當年檢查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等次的;

        (九)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并納入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

        (十)不符合省律師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實習申請程序

        第九條  實習人員應當向符合條件的律師事務所提出實習申請,經律師事務所同意并報其所屬的律師協會審核登記后,方可參加實習。

        第十條 接收實習人員申請的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實習人員簽訂《實習協議》,協議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申請實習人員姓名;

        (二)律師事務所名稱、住所;

        (三)實習指導律師的姓名、律師執業證號、執業年限;

        (四)實習人員和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的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及實習的起止時間;

        (五)實習人員實習期間的勞動報酬或者生活補助標準;勞動報酬或者生活補助標準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資,不得變相轉嫁由實習人員承擔,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

        《實習協議》自律師事務所所屬的律師協會準予實習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擬申請實習的人員,應當通過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向其所屬的律師協會申請實習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實習申請表》;

    (二)申請實習人員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實習協議》;

    (三)申請實習人員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律師資格憑證復印件,申請實習人員學歷證書復印件;

        (四)申請實習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戶籍證明)復印件、非實習地戶籍人員應當提交實習地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復印件或其他能夠證明其在實習地居住的證明材料;

        (五)申請實習人員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申請實習條件且不具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書面承諾;

        (六)申請實習人員能夠參加全部實習活動的保證書以及提供材料內容真實有效的承諾書;

        (七)申請實習人員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張;

        (八)擬接收申請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本所具備第七條和不具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的書面承諾;

        (九)擬任實習指導律師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書面承諾;

        (十)申請實習人員為中國共產黨黨員的,提交組織關系轉接證明;

        (十一)各市、省直管縣律師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擬兼職律師執業的人員申請實習登記的,除提交前款規定的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書面承諾和所在單位同意其實習的證明。

        實習人員對提交的上述材料真實性承擔責任;接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對實習人員提交的上述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形式審查。


    第四章  審核登記

    第十二條 受理實習登記的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于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并向申請實習人員頒發《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以下簡稱實習證);對于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實習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實習人員及擬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不予實習登記的理由,同時將不予實習登記的決定報省律師協會備案,抄送其所屬的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品行良好”條件: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辭退的;

        (四)因違犯黨紀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

        (五)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六)因違法違規行為被相關行業主管機關或者行業協會吊銷其他職業資格或者其他執業證書的;

        (七)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被處以行政拘留的;

        (八)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機關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并納入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

        (九)受到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處分期限未滿的;

        (十)有其他產生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的。

        前款所列第(三)、(四)、(六)、(七)、(十)項發生在申請實習人員十八周歲以前或者發生在申請實習登記三年以前,且申請實習人員證明其不良品行確已改正的,應當提交書面承諾及相關證明材料,經所屬律師協會設立的專門委員會審核同意,可以準予實習登記。

        申請實習人員在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之前,不得準予實習登記。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后,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提交相應書面承諾,經所屬律師協會設立的專門委員會審核同意的,可以準予實習登記。

        第十四條  申請實習人員對律師協會不準予實習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律師協會或省律師協會申請復核。接受復核申請的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申請實習人員通過虛假承諾或者以其他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實習登記的,準予實習登記的律師協會在收繳實習證的同時,視情節給予其一到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其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省律師協會發現有實習人員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實習登記的,可以責令準予實習登記的律師協會撤銷實習登記。


    第五章  實習證管理

    第十六條  實習證由省律師協會統一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領,并按需求向各市、省直管縣律師協會發放。各市、省直管縣律師協會應統一編號,編號順序為:省代碼-市(省直管縣)代碼-實習證頒發年月-性別(男1、女2)-專、兼職(專1、兼2、法援3)-四位順序號。

        第十七條 實習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實習證,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涂改和故意毀損。

        實習證非故意損壞的,由接收該實習人員的律師事務所向準予其實習登記的律師協會申請換領。換領實習證的,應交回原實習證。

        實習證遺失的,實習人員應當在地級市以上報紙刊登遺失聲明,應說明持證人姓名、性別、所在律師事務所、實習證編號等情況,并在遺失聲明刊登十個工作日后,向準予其實習登記的律師協會申請補發實習證。申請補發實習證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補〈換〉發申請表》一份;

        (二)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兩張;

        (三)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說明及刊登遺失聲明的報刊。

        準予其實習登記的律師協會應于七個工作日內審核補發實習證,并報省律師協會備案,實習起止日期不變。

    第十八條  實習人員實習期滿后不按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申請考核的,由律師事務所收回實習證,并上交所屬的律師協會。


    第六章 集中培訓

        第十九條  集中培訓由省律師協會負責組織進行。每期集中培訓期限不少于一個月?梢圆捎梅蛛A段、面授與網絡培訓等方式開展集中培訓。

        第二十條 集中培訓內容,以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集中培訓大綱(試行)》為依據。集中培訓教材,使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負責組織編寫或者指定的教材。

        省律師協會根據需要可以增加培訓內容及選用其他教材,同時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 省律師協會可與司法行政機關的培訓機構、高等院;蚱渌麊挝缓献,共同對實習人員進行集中培訓。省律師協會應當將開展集中培訓計劃和年度實施情況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集中培訓師資主要由本省執業律師構成,同時根據培訓內容可選聘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推薦的律師、專家,也可以根據培訓需要選聘有關專家、學者、高校教師、司法工作人員和律師管理工作人員。

        受聘擔任授課教師的執業律師,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指導律師的條件;

        (二)在某一領域有突出的業務專長;

        (三)關心律師行業發展,熱心律師教育事業;

        (四)具有良好的語言文字表達能力;

        (五)省律師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集中培訓結束后,省律師協會對參加集中培訓的實習人員進行考核?己藘热萦膳嘤栒n程考試及考勤兩部分組成,考試內容根據集中培訓大綱及授課內容確定。

        培訓課程考試全部及格、考勤合格、無嚴重違紀行為,集中培訓考核即為合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不合格:

        (一)無故遲到早退超過五次的;

        (二)沒有按時參加筆試考試;

        (三)筆試考試不及格的;

        (四)集中培訓期間無故缺課超過一天的;

        (五)集中培訓期間請假累計超過一天的;

        (六)嚴重違反課堂紀律的;

        (七)有其他嚴重違反集中培訓工作管理制度行為并造成不良影響的。

        根據省律師協會當年集中培訓安排,完成所有培訓課程并考核合格的,由省律師協會頒發《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考核不合格的,實習人員應當再次參加集中培訓,所需時間不計入實習時間。


    第七章 實務訓練及實習紀律

        第二十四條 實習人員的實務訓練,由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按照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的實務訓練指南,指派符合條件的律師指導其開展實施,并為實習人員進行實務訓練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實習人員實習期間應填寫實習日志,實習指導律師和所屬律師協會應定期評估實習日志。

        第二十五條  實習期間,實習人員應當接受律師事務所管理、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及規章制度,律師事務所及實習指導律師不得指使或放任實習人員有下列行為:

        (一)獨自承辦律師業務; 

        (二)接受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或當事人的委托在委托代理協議或者法律顧問協議上以律師名義簽字、對外簽發法律文書; 

        (三)以律師名義在法庭、仲裁庭上發表辯護或者代理意見; 

        (四)以律師名義洽談、承攬業務、印制名片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實習;

        (六)不服從律師事務所及實習指導律師監督管理;

        (七)其他違反實習管理規定或者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行為。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并報告準予其實習登記的律師協會。律師協會應當給予該實習人員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實習,收繳實習證,并給予其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處分決定書面報省律師協會備案。

        第二十六條  實習指導律師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實習人員進行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

        (二)指導實習人員學習掌握律師執業管理規定、執業業務規則;

        (三)指導實習人員進行律師執業基本技能訓練;

        (四)監督實習人員的實習表現,每月記錄并作出評估,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五)在實習結束時對實習人員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執業素養以及完成集中培訓和實務訓練的情況、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的情況出具考評意見。

        第二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對實習活動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制定實習指導計劃,健全實習指導律師和實習人員管理制度;

        (二)組織實習人員參加律師事務所政治、業務學習和實踐活動;

        (三)定期或者適時召開會議,通報實習人員的實習情況,研究改進實習工作的措施;

        (四)對實習指導律師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嚴重違背規定職責的,應當停止其指導實習的工作;

        (五)對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的表現及實習效果進行監督和考查,并在實習結束時為其出具《實習鑒定書》。

        律師事務所黨組織對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的政治表現進行考查;律師事務所為實習人員出具《實習鑒定書》應當征求律師事務所黨組織意見。


    第八章 實習關系的中斷和變更

        第二十八條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原則上不得轉所。

        因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未能履行實習協議而被中斷實習,或者因律師事務所發生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情形而被中斷實習的,原律師事務所可以在六十日內向所屬的律師協會申請辦理實習人員轉所實習,已進行的實習有效。其所屬的律師協會同意實習人員轉所實習的,應當為其辦理實習變更登記。原律師事務所應當為轉所人員出具實習情況記錄及評估意見。

        實習人員因實習指導律師患病、離職或者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等非自身原因中斷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在知情后十五日內為實習人員重新安排符合條件的實習指導律師,并將變更后的實習指導律師基本情況報準予其實習登記的律師協會審查,實習人員已進行的實習有效。

        第二十九條 實習人員因重大疾病等個人原因申請暫停實習的,經由同意其實習的律師協會查證屬實的,可以允許其暫停實習。

        暫停實習期間,實習人員的實習證應交回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保管;暫停時間不計入實習期限,暫停實習時間累計不得超過兩個月,超過兩個月的,已進行的實習無效。

        第三十條 實習人員因暫停事由結束需要恢復實習的,應通過所屬的律師協會審核同意,并備案登記。

        第三十一條 實習人員申請轉所應向準予其實習登記的律師協會提交以下材料:

        (一)轉所申請一份;

        (二)與擬轉入的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實習協議》一份;

        (三)轉出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實習鑒定書》一份;

        (四)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張;

        (五)實習證原件。

    第三十二條  實習人員因不可抗力中斷實習超過一個月的,應當依中斷的時間順延實習截止日期,并自該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十日內向準予其實習的律師協會報告,經認可后其實習期限順延。


    第九章 實習考核

        第三十三條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滿后,經集中培訓考核合格,可申請實習考核,實習考核由其所屬的律師協會統一組織。

        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應當堅持依法、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材料審查與素質測評相結合的方法,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標準進行。

         第三十四條 省、市、省直管縣律師協會應當設立實習考核委員會。省律師協會實習考核委員會負責全省律師實習考核的指導、監督工作,市、省直管縣律師協會實習考核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實習考核工作。實習考核委員會人員由律師協會工作人員、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執業律師代表若干人組成。

        實習考核人員如發現被考核人員為自己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實習人員,或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考核的公正進行時,考核人員應當回避。

        第三十五條 執業律師擔任實習考核委員會委員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悉我省實習人員的實習活動管理和考核工作的有關規定;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在律師事務所擔任主任、副主任或者高級合伙人;

        (三)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執業水平;

        (四)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素養,無不良執業記錄。

        第三十六條  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政治素質。包括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學習掌握情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律師制度相關知識掌握情況、律師職業觀、價值觀、社會責任感。

        (二)道德品行。律師職業道德相關規定掌握程度、誠信意識和敬業精神、提交的各項考核材料的真實性。

        (三)執業素養。包括專業知識掌握程度、律師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邏輯思維和分析判斷能力、語言文字表達和溝通協調能力、儀表儀態、心理素質和文化素養。

        (四)實習表現。包括集中培訓參加情況、實務訓練活動參加情況、律師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遵守情況。

        第三十七條  實習人員應當自實習期滿之日起一年內,通過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向負責實習考核的律師協會提出實習考核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實習人員撰寫的不少于3000字的實習總結;

        (二)實習指導律師出具的考評意見;

        (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實習鑒定書》;

        (四)省律師協會頒發的《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

        (五)實習人員完成實務訓練項目的證明材料;

        (六)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

        (七)律師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實習人員無正當理由未按時提出考核申請的,不得再就當期實習申請考核;擬申請律師執業的,應當重新進行為期一年的實習。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實習人員完成實務訓練項目的證明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不少于10件訴訟、仲裁或者非訴法律事務代理的活動記錄、心得體會以及指導律師的點評;其中訴訟案件不少于5件,并附不少于2000字的報告書。

        (二)在指導律師指導下進行整理案卷歸檔的實際操作記錄以及指導律師的點評;

        (三)所屬的律師協會需要的其他考核材料。

        前款所列材料均要求原件,并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和指導律師簽名,將作為該實習人員實務訓練考核材料,提交實習考核委員會進行審核評定。  

        第三十九條  律師協會應在收到律師事務所提交的考核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對實習人員的考核。因同一時期申請考核的人員過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律師協會可以推遲考核,但推遲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對實習人員的考核,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進行:

        (一)對實習人員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填寫《實習人員考核情況登記表》,提交實習考核委員會。

        (二)根據審查情況,由實習考核委員會進行實地考查并組織面試,對實習人員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實務訓練情況、執業基本技能掌握情況、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律師執業管理制度的情況進行綜合測評,據實出具測評意見。  

        (三)對經審查、測評合格的實習人員,應當以適當方式將其名單、基本情況及審查、測評的結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接到有問題的舉報應當立即調查核實。

        (四)對通過前三項考核程序的實習人員,由實習考核委員會進行集體評議,形成最終考核意見,并由律師協會負責人簽字確認。

        實習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接受查處的,實習考核應當暫停,待查處結果作出后再決定是否繼續進行考核。

        第四十條  實習人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確定其考核合格:

        (一)品行良好;

        (二)實習期間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沒有發生違反法律法規、行業規范以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三)完成集中培訓項目并取得《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

        (四)按規定完成實務訓練,掌握律師執業基本技能并被實習指導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考評,鑒定合格;

        (五)通過書面審查、面試考核、公示三項考核程序確認合格。

         實習人員經考核合格的,律師協會應當在《實習人員考核情況登記表》中簽署考核合格意見,于十日內頒發《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核合格證》,并報省律師協會備案,同時抄送所屬的司法行政機關。

        第四十一條 經考核,實習人員不符合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條件的,即為考核不合格。律師協會應區別下列情況給予相應的處理:

        (一)有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五)項規定情形的,應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見,且該實習人員不得再次申請實習;

        (二)有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四)、(六)、(七)、(十)項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見,并給予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三)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嚴重違反實習紀律行為之一的,應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見,并給予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四)有未取得《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情形的,應要求實習人員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補足;

        (五)不符合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情形的,應要求實習人員在三個月、六個月或一年后再次申請考核,同時在實習證上進行相應標注。如果實習人員三次考核仍未通過,應重新申請實習登記。

        對考核不合格的,律師協會應當將考核不合格的意見、理由及處理結果填入《實習人員考核情況登記表》,并于十五日內書面通知被考核的實習人員及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并將考核結果報省律師協會備案,同時抄送所屬的司法行政機關。

        第四十二條  實習人員對實習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組織考核的律師協會或省律師協會申請復核。律師協會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三條  省律師協會對實習人員的實習活動及實習管理工作進行抽查,發現考核工作有違反規定情形的,應當責令組織考核的律師協會對實習人員重新進行考核。

        第四十四條  經考核合格的實習人員,應當自頒發《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核合格證》之日起一年內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律師執業。超過一年申請律師執業的,應當由準予其實習的律師協會重新對其進行考核。超過三年申請律師執業的,原實習考核合格意見失效,申請律師執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為期一年的實習。

        按照前款規定重新進行考核,應當重點考核申請律師執業人員自實習期滿至申請執業期間是否有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情形,并據實出具考核意見。


    第十章  檔案管理

        第四十五條  實習人員所屬的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實習人員檔案,并自完成審核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實習人員、接受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及實習指導律師的有關資料報省律師協會備案,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開展實習管理工作的情況書面報告省律師協會。

        第四十六條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轉所的,實習檔案應由其原屬的律師協會轉至其現屬的律師協會,實習檔案調取時應提供原屬的律師協會出具的情況說明;同市之間轉所的,由其所屬的律師協會在其檔案中備注說明其轉所情況。

    第四十七條  省律師協會分期將實習人員的名單及有關證件編號在安徽律師網上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省律師協會可以對相關檔案進行檢查,對未建立檔案或檔案不齊全的,省律師協會可以對其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一章 實習監督

        第四十八條  實習指導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協會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停止其實習指導或者實習管理工作,并分別給予實習指導律師五年內禁止指導實習人員實習或者律師事務所二年內禁止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處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實習指導、管理職責的;

        (二)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情形的;

        (三)指使或者放任實習人員違反實習紀律或者從事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向實習人員收取費用或者對實習人員設定創收考核指標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實習人員出具《實習鑒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的;

        (六)為實習人員出具不實、虛假的《實習鑒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的;

        (七)有其他違反實習管理規定或違反社會公德,嚴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行為的。

        實習指導律師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查證屬實后五日內停止其實習指導工作,為實習人員重新安排符合條件的實習指導律師,并將有關情況向律師協會報告。律師事務所怠于處理的,律師協會可以對實習指導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一并給予處分。

        實習指導律師、律師事務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同時屬于《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安徽省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查處規則》規定的違規情形的,律師協會除根據本辦法給予處分外,可以依據處分規則的規定另行給予行業處分。

        第四十九條  實習人員憑不實、虛假的《實習鑒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律師協會考核的,由所屬的律師協會撤銷對該實習人員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見,該實習人員已進行的實習無效,并視情節給予一到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處理決定應當在十五日內報省律師協會備案,并抄送相應的司法行政機關。

        前款規定情形的處理發生在實習人員已經獲準律師執業之后的,所屬的律師協會應當同時將處理決定的通報準予其執業的省司法行政機關。

        第五十條 律師協會及其工作人員在實習組織、管理、考核工作中有違反本規則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應當追究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實習人員認為律師協會及其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或者對律師協會不準予實習登記、給予實習管理處分、出具實習考核不合格意見的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向相應的市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省司法行政機關投訴。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在安徽省境內申請律師執業的實習組織管理工作,依據本辦法執行;司法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擬擔任法律援助律師人員的實習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法律援助律師在辦理實習登記時除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司法行政部門出具的調入法律援助機構占編人員工作的文件原件與復印件。

        實習申請、審核、申請考核等程序,可采用書面或者網絡等多種方式進行。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安徽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通過之日起正式實施; 安徽省律師協會2019年6月28日印發的《安徽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實施辦法》同日廢止。   

    本辦法中期限在二十日以內的規定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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