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安徽省律師互助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律師協會,廣德市、宿松縣律師協會:
《安徽省律師互助金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8月15日第十屆安徽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第七次會議修訂,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律師協會
2023年8月28日
安徽省律師互助金管理辦法
(2003年3月16日第五屆安徽省律師協會理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2005年10月15日第六屆安徽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第三次會議第一次修訂;2009年2月16日第七屆安徽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第六次會議第二次修訂;2014年12月5日第八屆安徽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第五次會議第三次修訂;2017年12月11日第九屆安徽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第六次會議第四次修訂;2023年8月15日第十屆安徽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第七次會議第五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發揚律師同行互助的精神,促進全省律師行業形成和諧互助的良好風尚,經常務理事會審議,特設立安徽省律師互助金(以下簡稱“互助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安徽省律師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律師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互助金的管理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量入為出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三條 互助金由省律師協會會員事務工作委員會負責管理,包括互助金的管理、審核和發放工作。
省律師協會秘書處相關工作部門負責互助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互助金管理工作接受省律師協會監事會的監督。
第三章 互助金收入和支出
第五條 互助金收入包括:
(一)省律師協會會費劃撥;ブ鹩囝~超過60萬時,下一年度會費不予劃撥;互助金余額不足60萬時,下一年度按照省律師協會實收會費的3%劃撥。
(二)律師、律師事務所、社會各界人士及機構的捐贈。
(三)孳息。
(四)其他收入。
第六條 對互助金有突出貢獻的捐贈人,由省律師協會予以表彰。對捐贈人進行公開表彰,應當事先征求捐贈人的意見。
省律師協會應當根據捐贈人的要求與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捐贈協議可以約定捐贈資金僅用于律師互助目的。
省律師協會在接受捐贈人對律師互助金的捐贈時,應出具收款憑證,將受贈資金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第七條 互助金僅用于發放互助金,發放總額以實有資金總額為限。
第八條 互助金設專戶管理,上年結余的互助金自然轉入次年互助金帳戶。
第四章 互助對象范圍和條件
第九條 在本省執業的律師為互助對象,受到中止會員權利處分處分執行期間、受到取消會員資格或者不履行會員義務的除外。
第十條 本人或其近親屬(以下稱“申請人”)可以向會員事務工作委員會申請互助。
互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意外傷害致殘;
2.罹患重大疾。ㄖ卮蠹膊《x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規定);
3.因患重大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死亡的;
4.會員事務工作委員會認可的其他事由。
第五章 受理和審核
第十一條 互助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形式向所屬市律師協會申請,互助對象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提出申請。市律師協會負責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核實后報省律師協會秘書處;ブ鷮ο笏诘穆蓭熓聞账鶓攨f助申請人。
申請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互助金申請表》。
(二)互助對象的執業證復印件,縣(區)級以上醫院診斷報告、傷殘診斷證明復印件;互助對象死亡的提供死亡證明復印件。
(三)會員事務工作委員會認為應當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條 互助申請期限:患病診療期間、自疾病診斷之日或診療終結之日起6個月內;因意外事故致殘的自傷殘等級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因故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
第十三條 會員事務工作委員會采取會議方式對互助申請進行審議。采用會議方式審議的,須有應到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經出席會議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采用通訊會議方式表決的,應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數)同意。
表決采取一人一票制,表決結果應記錄在案備查。
第十四條 會員事務工作委員會認為申請材料不全的,可要求申請人補充,認為情況不明或存在疑問,可以通過聘請專家、委托專業機構等途徑進行鑒定或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鑒定結果和調查結論,作為會議審議依據。
會員事務工作委員會審議后,制作《關于同意/不同意互助申請的決定》,由會員事務工作委員會主任簽發生效。
第六章 互助標準
第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申請,一次性給予互助金5000-10000元。有特殊情形的,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經會員事務工作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度上浮,但最高不超過20000元。
緊急情況下省律師協會第六章 互助標準
第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申請,一次性給予互助金5000-10000元。有特殊情形的,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經會員事務工作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度上浮,但最高不超過20000元。
緊急情況下省律師協會秘書處可以先行決定給予5000元以下的互助金,由會員事務工作委員會會議確認。
第七章 互助金的發放和領取
第十六條 會員事務工作委員會會議討論確定互助金發放金額,制作《互助金發放決定書》,安排發放。
第十七條 互助金由互助金賬戶轉至互助對象所屬律師協會賬戶。
第十八條 同一互助對象,互助金發放僅限一次。
第十九條 受領互助金由申請人辦理,所屬律師協會應當有相應的受領手續。
互助對象死亡的,受領人應為互助對象的法定繼承人。
第二十條 受領互助金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互助對象執業證、身份證復印件,受領互助金的說明。
2.互助對象死亡的,所在社區或所在單位出具的受領人與互助對象的關系證明材料。
3.委托他人受領互助金的,需提供授權委托書。
4.律師協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章 互助的終止和除外
第二十一條 下列情況之一的,免除互助責任:
1.因會員自殺、自殘或斗毆、吸毒等違法犯罪造成的損害;
2.未經省、市、區級或當地醫保定點醫院診斷確認的;
3.會員有偽造或篡改病歷以及其他欺騙、作弊行為的;
4.其他應免除互助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采取欺騙手段領取互助金的,除追回已發放的互助金外,并視情節給予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互助金金額均包含本數。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