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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2015-08-27  瀏覽次數:5880
      

    2014125日第八屆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第四十四條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已取得律師資格證書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為申請成為執業律師而到安徽省轄區內的律師事務所實習的人員 (以下簡稱“實習人員”),其實習活動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實習人員的日常實習活動由律師事務所負責,實習人員管理工作由律師協會負責,同時接受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指導、監督。

        第二章  實習條件

        第四條 申請實習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取得律師資格證書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六)未曾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

        第五條 實習指導律師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的執業經歷;

        (二)熱愛律師事業,忠實履行律師職責,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素養;

        (三)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豐富的實務經驗;

        (四)近三年內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

        一名實習指導律師同時指導的實習人員不得超過二名;司法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擬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立滿一年;

        (二)管理規范,內部規章制度健全;

        (三)辦公場所能夠滿足實習人員實習活動的需要。

        第七條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實習人員:

        (一)無符合規定條件的實習指導律師的;

        (二)受到停業整頓以下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自被處罰或者懲戒之日起未滿一年的;

        (三)受到停業整頓行政處罰,處罰期未滿或者期滿后未逾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行業懲戒,懲戒期限未滿的。

        第三章 實習申請程序

        第八條 實習人員應當向符合條件的律師事務所提出實習申請,經律師事務所同意并報其所屬的律師協會審核登記后,方可參加實習。

        第九條 接收實習人員申請的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實習人員簽訂《實習協議》,協議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申請實習人員姓名;

        (二)擬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名稱、住所;

        (三)實習指導律師的姓名、執業證書號碼、執業年限;

        (四)實習人員和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的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及實習的起止時間;

        (五)實習人員實習期間相關費用的約定。

        《實習協議》自事務所所屬的律師協會準予實習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 擬申請實習的人員,應當通過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向其所屬的律師協會申請實習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實習申請表》;

        (二)申請實習人員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實習協議》;

        (三)申請實習人員的律師資格證書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

        (四)申請實習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戶籍證明)復印件、非實習地戶籍人員應當提交實習地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或暫住證復印件;

        (五) 申請實習人員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申請實習條件的書面承諾;

        (六)申請實習人員的人事檔案存放證明以及本人能夠參加全部實習活動的保證書;

        (七)申請實習人員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為其出具的未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材料;

        (八)申請實習人員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無業證明,曾有工作經歷的須出具解除勞動關系或批準辭職的文書或文件;

        擬兼職律師執業的人員申請實習登記的,除提交前款規定的相關材料外,還應提交高等院校法學教師資格證或科研機構的工作證復印件、高等院;蚩蒲袡C構人事部門出具的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證明和同意其實習的證明。

        擬申請公職律師執業的人員申請實習登記的,除提交第一款規定的(一)至(五)項材料外,還應提交所屬單位出具的同意其實習的證明、所屬單位出具的法制部門任職正式文件。

        第十一條 擬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其所屬的律師協會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所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情況說明;

        (二)擬安排指導律師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材料或證明文件。

        第四章  審核登記

        第十二條 受理實習登記的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于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并向申請實習人員頒發《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以下簡稱實習證);對于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實習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實習人員及擬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不予實習登記的理由,同時將不予實習登記的決定報省律師協會備案,抄送其所屬的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予其實習登記,已經登記的,由準予登記的律師協會撤銷實習登記,并收繳實習證,已進行的實習無效:

        (一)有公開發表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言論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提供虛假實習登記材料的;

        (六)有不宜從事律師職業的不良品行的;

        (七)受到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處分期限未滿的;

        (八)應撤銷實習登記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 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所稱“不宜從事律師職業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被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罰的;

        (二)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辭退的;

        (三)因違法違規行為被相關行業主管機關或者行業協會吊銷職業資格或者執業證書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違法行為被處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強制性教育矯治措施的;

        (五)因弄虛作假、欺詐等失信行為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六)有其他產生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發生在申請實習人員十八周歲以前或者發生在申請實習登記五年以前,且申請實習人員證明其不良品行確已改正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執業十年以上、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的當地資深律師為其出具的品行評價和推薦書,經省律師協會審核同意,可以準予實習登記。

        第十五條  申請實習人員對律師協會不準予實習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律師協會或省律師協會申請復核。接受復核申請的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申請實習人員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實習登記的,準予實習登記的律師協會在收繳實習證的同時,應當同時給予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省律師協會發現有實習人員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實習登記的,可以責令準予實習登記的律師協會撤銷實習登記。

        第五章  實習證管理

        第十七條 實習證由省律師協會統一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領,并按需求向各市律師協會發放。各市律師協會應統一編號,編號順序為:省代碼-市代碼-實習證頒發年月-性別(男1、女2-專、兼職(專1、兼2、公職3、公司4、法援5-四位順序號。

        第十八條 實習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實習證,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涂改和故意毀損。

        實習證非故意損壞的,由接收該實習人員的律師事務所向準予其實習登記的律師協會申請換領。換領實習證的,應交回原實習證。

        實習證遺失的,實習人員應當在地級市以上報紙刊登遺失聲明,應說明持證人姓名、性別、所在律師事務所、實習證編號等情況,并在遺失聲明刊登十個工作日后,向準予其實習登記的律師協會申請補發實習證。申請補發實習證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補〈換〉發申請表》一份;

        (二)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兩張;

        (三)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說明及刊登遺失聲明的報刊。

        準予其實習登記的律師協會應于七個工作日內審核補發實習證,并報省律師協會備案,實習起止日期不變。

        第十九條  實習人員實習期滿后不按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申請考核的,由律師事務所收回實習證,并上交所屬的律師協會。

        第六章 集中培訓

        第二十條  集中培訓由省律師協會負責組織進行。每期集中培訓期限不少于一個月。

        第二十一條 集中培訓內容,以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集中培訓大綱(試行)》為依據。集中培訓教材,使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負責組織編寫或者指定的教材。

        省律師協會根據需要可以增加培訓內容及選用其他教材,同時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省律師協會與安徽警官職業學院合作成立安徽律師繼續教育學院,共同對實習人員進行集中培訓。省律師協會應當將開展集中培訓計劃和年度實施情況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第二十三條 集中培訓師資主要由本省執業律師構成,同時根據培訓內容可選聘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推薦的律師、專家,也可以根據培訓需要選聘有關專家、學者、高校教師、司法工作人員和律師管理工作人員。

        受聘擔任授課教師的執業律師,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執業五年以上,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

        (二)在某一領域有突出的業務專長;

        (三)品行良好,未受過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和行業處分;

        (四)關心律師行業發展,熱心律師教育事業;

        (五)具有良好的語言文字表達能力;

        (六)省律師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 集中培訓結束后,省律師協會對參加集中培訓的實習人員進行考核?己藘热萦膳嘤栒n程考試及考勤兩部分組成,考試內容根據集中培訓大綱及授課內容確定。

        培訓課程考試全部及格、考勤合格、無嚴重違紀行為,集中培訓考核即為合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不合格:

        (一)無故遲到早退超過五次的;

        (二)沒有按時參加筆試考試;

        (三)筆試考試不及格的;

        (四)集中培訓期間無故缺課超過一天的;

        (五)集中培訓期間請假累計超過兩天時間的;

        (六)嚴重違反課堂紀律的;

        (七)有其他嚴重違反集中培訓工作管理制度行為并造成不良影響的。

        考核合格的,由省律師協會頒發《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考核不合格的,實習人員應當參加第二年度的集中培訓,所需時間不計入實習時間。

        第七章 實務訓練及實習紀律

        第二十五條 實習人員的實務訓練,由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按照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的實務訓練指南,指派符合條件的律師指導其開展實施,并為實習人員進行實務訓練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實習人員實習期間應填寫實習日志,實習指導律師和所屬律協應定期評估實習日志。

        第二十六條  實習期間,實習人員應當接受律師事務所管理、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及規章制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獨自承辦律師業務; 

        (二)接受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或當事人的委托在委托代理協議或者法律顧問協議上以律師名義簽字、對外簽發法律文書; 

        (三)以律師名義在法庭、仲裁庭上發表辯護或者代理意見; 

        (四)以律師名義洽談、招攬業務、印制名片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實習;

        (六)擅自中斷實習活動;

        (七)不服從律師事務所及實習指導律師監督管理;

        (八)不能按規定完成集中培訓和實務訓練項目;

        (九)其他違反實習管理規定或者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行為。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并報告準予其實習登記的律師協會。律師協會應當給予該實習人員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實習,收繳實習證,并給予其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處分決定書面報省律師協會備案。

        第二十七條  實習指導律師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實習人員進行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

        (二)指導實習人員學習掌握律師執業管理規定、執業業務規則;

        (三)指導實習人員進行律師執業基本技能訓練;

        (四)監督實習人員的實習表現,每月記錄并作出評估,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五)在實習結束時對實習人員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業務素質、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的情況出具考評意見。

        第二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對實習活動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定期或者適時召開會議,通報實習人員的實習情況,研究改進實習工作的措施;

        (二)對實習指導律師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嚴重違背規定職責的,應當停止其指導實習的工作;

        (三)對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的表現及實習效果進行監督和考查,并在實習結束時為其出具《實習鑒定書》。

        第二十九條 律師事務所及實習指導律師不得指使或放任實習人員有下列行為:

        (一)獨自承辦律師業務;

        (二)以律師名義在委托代理協議或者法律顧問協議上簽字,對外簽發法律文書;

        (三)以律師名義洽談、承攬業務;

        (四)以律師名義印制名片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其他依法應以律師名義從事的活動。

        第八章 實習關系的中斷和變更

        第三十條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原則上不得轉所。但因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未能履行實習協議而被中斷實習,或者因律師事務所發生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而被中斷實習的,原律師事務所可以在六十日內向所屬的律師協會申請辦理實習人員轉所實習,已進行的實習有效。其所屬的律師協會同意實習人員轉所實習的,應當為其辦理實習變更登記。原律師事務所應當為轉所人員出具實習情況記錄及評估意見。

        第三十一條 實習人員因重大疾病等個人原因申請暫停實習的,經由同意其實習的律師協會查證屬實的,可以允許其暫停實習。

        暫停實習期間,實習人員的實習證應交回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保管;暫停時間不計入實習期限,暫停實習時間累計不得超過兩個月,超過兩個月的,已進行的實習無效。

        第三十二條 實習人員因暫停事由結束需要恢復實習的,應通過所屬的律師協會審核同意,并備案登記。

        第三十三條 實習人員申請轉所應向準予其實習登記的律師協會提交以下材料:

        (一)轉所申請一份;

        (二)與擬轉入的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實習協議》一份;

        (三)轉出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實習鑒定書》一份;

        (四)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兩張;

        (五)實習證原件。

        第三十四條  實習人員因不可抗力中斷實習超過一個月的,應當依中斷的時間順延實習截止日期,并自該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十日內向準予其實習的律師協會報告,經認可后其實習期限順延。

        第九章 實習考核

        第三十五條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滿后,經集中培訓考核合格,可申請實習考核,實習考核由其所屬的律師協會統一組織。

        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應當堅持依法、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材料審查與素質測評相結合的方法,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標準進行。

        第三十六條 省、市律師協會應當設立實習考核委員會。省律協實習考核委員會負責全省律師實習考核的指導、監督工作,市律協實習考核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實習考核工作。實習考核委員會人員由律師協會工作人員、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執業律師代表若干人組成。

        實習考核人員如發現被考核人員為自己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實習人員,或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考核的公正進行時,考核人員應當回避。

        第三十七條 執業律師擔任實習考核委員會委員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悉我省實習人員的實習活動管理和考核工作的有關規定;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在律師事務所擔任主任、副主任或者高級合伙人;

        (三)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執業水平;

        (四)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素養,無不良執業記錄。

        第三十八條  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政治素質。包括是否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相關知識掌握情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律師制度相關知識掌握情況、律師職業觀、價值觀、社會責任感。

        (二)道德品行。包括有無本辦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師執業條件的情形和不宜從事律師職業的不良品行、律師職業道德相關規定掌握程度、誠信意識和敬業精神、提交的各項考核材料的真實性。

        (三)執業素養。包括專業知識掌握程度、律師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邏輯思維和分析判斷能力、語言文字表達和溝通協調能力、儀表儀態、心理素質和文化素養。

        (四)實習表現。包括集中培訓參加情況、實務訓練活動參加情況、律師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遵守情況。

        第三十九條  實習人員實習期滿后九十日內,應由律師事務所向準予其實習的律師協會提出考核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實習人員撰寫的不少于3000字的實習總結;

        (二)實習指導律師出具的考評意見;

        (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實習鑒定書》;

        (四)省律師協會頒發的《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

        (五)實習人員完成實務訓練項目的證明材料;

        (六)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

        (七)律師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實習人員因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當期實習考核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延期考核申請,經律師協會批準后可以在延期時間屆滿前申請考核。延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自實習人員實習期滿之日起計算。

        實習人員未按照前兩款的規定提出考核申請及延期考核申請,或者在律師協會批準的延期時間屆滿時仍未提出考核申請的,不得再就當期實習申請考核;擬申請律師執業的,應當重新進行為期一年的實習。

        第四十條  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實習人員完成實務訓練項目的證明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不少于10件訴訟、仲裁或者非訴法律事務代理的活動記錄、心得體會以及指導律師的點評;其中訴訟案件不少于5件,并附不少于2000字的報告書。

        (二)在指導律師指導下進行整理案卷歸檔的實際操作記錄以及指導律師的點評;

        (三)所屬的律師協會需要的其他考核材料。

        前款所列材料均要求原件,并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和指導律師簽名,將作為該實習人員實務訓練考核材料,提交實習考核委員會進行審核評定。

        公職律師提交“實習人員完成實務訓練項目的證明材料”為不少于5件法律事務的記錄,包括但不限于參與行政復議和行政聽證、起草審查規范性文件、為本單位重大決策或重大事務提供法律意見、代理本單位參加訴訟活動等。在有權辦理訴訟案件的單位實習的公職律師,還需提供不少于2件訴訟活動記錄,包括委托合同、代理(辯護)詞、判決書等法律文書。

        第四十一條 律師協會應在收到律師事務所提交的考核申請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對實習人員的考核。因同一時期申請考核的人員過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律師協會可以推遲考核,但推遲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對實習人員的考核,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進行:

        (一)對實習人員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填寫《實習人員考核情況登記表》,提交實習考核委員會。

        (二)根據審查情況,由實習考核委員會進行實地考查并組織面試,對實習人員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實務訓練情況、執業基本技能掌握情況、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律師執業管理制度的情況進行綜合測評,據實出具測評意見。  

        (三)對經審查、測評合格的實習人員,應當以適當方式將其名單、基本情況及審查、測評的結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接到有問題的舉報應當立即調查核實。

        (四)對通過前三項考核程序的實習人員,由實習考核委員會進行集體評議,形成最終考核意見,并由律師協會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四十二條  實習人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確定其考核合格:

        (一)品行良好;

        (二)實習期間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沒有發生違反法律法規、行業規范以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三)完成集中培訓項目并取得《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

        (四)按規定完成實務訓練,掌握律師執業基本技能并被實習指導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考評,鑒定合格;

        (五)通過書面審查、面試考核、公示三項考核程序確認合格。

        實習人員經考核合格的,律師協會應當在《實習人員考核情況登記表》中簽署考核合格意見,于十五日內頒發《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核合格證》,并報省律師協會備案,同時抄送所屬的司法行政機關。

        第四十三條 經考核,實習人員不符合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條件的,即為考核不合格。律師協會應區別下列情況給予相應的處理:

        (一)有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情形的,應當出具該實習人員不符合法定律師執業條件的考核意見;

        (二)有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和第十四條第一款所列不良品行情形之一的,應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見,并給予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三)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嚴重違反實習紀律行為之一的,應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見,并給予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四)有未取得《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情形的,應要求實習人員按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補足;

        (五)不符合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情形的,應要求實習人員在三個月、六個月或一年后再次申請考核,同時在實習證上進行相應標注。

        對考核不合格的,律師協會應當將考核不合格的意見、理由及處理結果填入《實習人員考核情況登記表》,并于十五日內書面通知被考核的實習人員及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并將考核結果報省律師協會備案,同時抄送所屬的司法行政機關。

        第四十四條  實習人員對實習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組織考核的律師協會或省律師協會申請復核。律師協會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五條  省律師協會對實習人員的實習活動及實習管理工作進行抽查,發現考核工作有違反規定情形的,應當責令組織考核的律師協會對實習人員重新進行考核。

        第四十六條  經考核合格的實習人員,應當自頒發《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核合格證》之日起一年內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律師執業。超過一年申請律師執業的,應當由準予其實習的律師協會重新對其進行考核。超過三年申請律師執業的,原實習考核合格意見失效,申請律師執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為期一年的實習。

        按照前款規定重新進行考核,應當重點考核申請律師執業人員自實習期滿至申請執業期間是否有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并據實出具考核意見。

        第十章  檔案管理

        第四十七條  實習人員所屬的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實習人員檔案,并自完成審核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實習人員、接受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及實習指導律師的有關資料報省律師協會備案,并于每年131日前將上一年度開展實習管理工作的情況書面報告省律師協會。

        第四十八條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轉所的,實習檔案應由其原屬的律師協會轉至其現屬的律師協會,實習檔案調取時應提供原屬的律師協會出具的情況說明;同市之間轉所的,由其所屬的律師協會在其檔案中備注說明其轉所情況。

        第四十九條  省律師協會分期將實習人員的名單及有關證件編號在安徽律師網或《安徽律師》上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省律師協會可以對相關檔案進行檢查,對未建立檔案或檔案不齊全的,省律師協會可以對其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一章 實習監督

        第五十條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屬的律師協會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情節嚴重的,停止其實習指導工作,并給予二年內禁止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行業懲戒: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實習指導、管理職責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實習人員違反實習紀律或者從事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實習人員出具《實習鑒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的;

        (四)為實習人員出具不實、虛假的《實習鑒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的;

        (五)有其他違反實習管理規定行為的。 實習指導律師有前款規定情形,律師事務所不按規定給予處理的,其所屬的律師協會可以責令停止該律師的實習指導工作。

        第五十一條  實習人員憑不實、虛假的《實習鑒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律師協會考核的,由所屬的律師協會撤銷對該實習人員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見,該實習人員已進行的實習無效,并給予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處理決定應當在十五日內報省律師協會備案,并抄送相應的司法行政機關。

        前款規定情形的處理發生在實習人員已經獲準律師執業之后的,所屬的律師協會應當同時將處理決定的通報準予其執業的省司法行政機關。

        第五十二條 律師協會及其工作人員在實習組織、管理、考核工作中有違反本規則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應當追究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實習人員認為律師協會及其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或者對律師協會不準予實習登記、給予實習管理處分、出具實習考核不合格意見的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向相應的市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省司法行政機關投訴。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在安徽省境內申請律師執業的實習組織管理工作,依據本辦法執行;司法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擬擔任法律援助律師、公職律師和公司律師人員的實習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法律援助律師在辦理實習登記時除提交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第(一)項至第(五)項材料外,還需提交司法行政部門出具的調入法律援助機構占編人員工作的文件原件與復印件。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安徽省律師協會理事會通過之日起正式實施; 安徽省律師協會200741日發布的《關于貫徹實施<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試行)>的意見》同日廢止。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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