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律師協會關于修改《安徽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
實施辦法》的決定
(2014年12月5日第八屆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八屆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對《安徽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實施辦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第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擬申請公職律師執業的人員申請實習登記的,除提交第一款規定的(一)至(五)項材料外,還應提交所屬單位出具的同意其實習的證明、所屬單位出具的法制部門任職正式文件!
二、將第十七條修改為:“實習證由省律師協會統一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領,并按需求向各市律師協會發放。各市律師協會應統一編號,編號順序為:省代碼-市代碼-實習證頒發年月-性別(男1、女2)-專、兼職(專1、兼2、公職3、公司4、法援5)-四位順序號!
三、第二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實習人員實習期間應填寫實習日志,實習指導律師和所屬律協應定期評估實習日志!
四、將第三十八條修改為:“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政治素質。包括是否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相關知識掌握情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律師制度相關知識掌握情況、律師職業觀、價值觀、社會責任感。
(二)道德品行。包括有無本辦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師執業條件的情形和不宜從事律師職業的不良品行、律師職業道德相關規定掌握程度、誠信意識和敬業精神、提交的各項考核材料的真實性。
(三)執業素養。包括專業知識掌握程度、律師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邏輯思維和分析判斷能力、語言文字表達和溝通協調能力、儀表儀態、心理素質和文化素養。
(四)實習表現。包括集中培訓參加情況、實務訓練活動參加情況、律師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遵守情況!
五、將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實習人員實習期滿后九十日內,應由律師事務所向準予其實習的律師協會提出考核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實習人員撰寫的不少于3000字的實習總結;
(二)實習指導律師出具的考評意見;
(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實習鑒定書》;
(四)省律師協會頒發的《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
(五)實習人員完成實務訓練項目的證明材料;
(六)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
(七)律師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款修改為:“實習人員因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當期實習考核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延期考核申請,經律師協會批準后可以在延期時間屆滿前申請考核。延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自實習人員實習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實習人員未按照前兩款的規定提出考核申請及延期考核申請,或者在律師協會批準的延期時間屆滿時仍未提出考核申請的,不得再就當期實習申請考核;擬申請律師執業的,應當重新進行為期一年的實習!
六、第四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公職律師提交“實習人員完成實務訓練項目的證明材料”為不少于5件法律事務的記錄,包括但不限于參與行政復議和行政聽證、起草審查規范性文件、為本單位重大決策或重大事務提供法律意見、代理本單位參加訴訟活動等。在有權辦理訴訟案件的單位實習的公職律師,還需提供不少于2件訴訟活動記錄,包括委托合同、代理(辯護)詞、判決書等法律文書”
七、將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修改為:“通過書面審查、面試考核、公示三項考核程序確認合格!
八、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修改為:“(五)不符合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情形的,應要求實習人員在三個月、六個月或一年后再次申請考核,同時在實習證上進行相應標注!
九、將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經考核合格的實習人員,應當自頒發《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核合格證》之日起一年內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律師執業。超過一年申請律師執業的,應當由準予其實習的律師協會重新對其進行考核。超過三年申請律師執業的,原實習考核合格意見失效,申請律師執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為期一年的實習!
刪去第四十六條第三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實施辦法》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