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律協聯絡組、市屬各律師事務所:
近段時間以來,我市個別律師事務所出現了接受有關公司委托掛名實習的現象,嚴重違反實習律師管理的有關規定。為加強實習律師管理工作,促進實習律師誠信建設,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實習管理規定的要求,現就進一步規范實習律師管理具體問題,特作如下通知:
一、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申請實習,應當向律師事務所提出實習申請,經律師事務所同意并與律師事務所簽訂書面《實習協議》,報市律師協會審核批準后,方可參加實習。
二、律師事務所只能接受個人的實習申請,不得接受其它任何單位的委托,為其工作人員掛名實習,若接受委托掛名實習的,將按照實習管理有關規定,對律師事務所和實習人員進行處罰,同時取消該所以后接收實習律師的資格。
三、實習人員的日常實習活動由律師事務所負責。律師事務所要按照法律法規和實習管理的要求,嚴格對實習律師進行管理,并為實習律師的實務訓練、基本生活提供相應的人力和物質保障。
各縣、區律協聯絡組、各律師事務所接到本通知后,要進一步完善實習律師管理制度,將本通知傳達到每一個律師和實習人員,在本所開展一次自查工作,并在2013年11月15日前向市律師協會上報自查結果。
蕪湖市律師協會
20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