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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蕪湖市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組織和活動規則

    發布日期:2023-07-31  瀏覽次數:6109

    蕪湖市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組織和活動規則

    (2018年6月 15日市律協五屆二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2023年6月17日蕪湖市律師協會六屆二次常務理事會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蕪湖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蕪湖律協)各專業委員會的組織建設,規范各專業委員會的活動,發揮律師在相關專業領域中的作用,根據《蕪湖市律師協會章程》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活動規則》的規定,結合我市律師業務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律師協會各專業委員會是組織會員開展業務研究、培訓和交流活動,并就不同領域的律師業務對全市律師進行指導的工作機構,受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的管理和指導。  

    第三條 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根據律師業務發展的需要,決定專業委員會的設立、調整和撤銷。  

    第四條 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授權秘書處負責管理、協調各專業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五條 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委員的產生,首先由律師本人申請,由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與秘書長協商選聘。每個專業委員會人數原則上不得少于15人。  

    第六條 擔任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委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從事相關法律實務、理論研究或律師業務工作一年以上;  

    (二)有較扎實的理論功底,較豐富的業務經驗,具有良好的社會評價;  

    (三)有志于從事相關專業領域的探索、研究; 

    (四)在某領域有特殊專長不受上述條款限制。 

    第七條 專業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權參加本專業委員會各項活動;  

    (二)享有表決權;  

    (三)對本專業委員會的經費使用享有監督權;  

    (四)提名本專業委員會委員的增補或撤銷;  

    (五)本規則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專業委員會委員的義務:  

    (一)應積極參加本委員會的各項活動;因故不能參加本委員會活動的,應事先履行書面請假手續;  

    (二)完成本專業委員會主任交辦的工作任務;  

    (三)每年向專業委員會至少提交一份業務研究論文或個人辦理相關案件(法律事務)的經驗總結;  

    (四)委員變更執業機構、地址或聯系方式應及時書面報告本委員會主任和律協秘書處;   

    (五)在執業所在地熱心倡導、參加相關業務活動,組織和幫助所在地律師開展本專業業務活動。  

    第九條 專業委員會委員不再從事律師工作或者調往外市執業的,自動喪失其委員資格。  

    第十條 專業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該專業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取消其委員資格:  

    (一)每年無正當理由兩次不參加本專業委員會活動的;  

    (二)每年本專業委員會開展累計三次請假的;  

    (三)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  

    (四)不完成本委員會工作任務、不履行委員義務; 

    (五)有其他嚴重違反本規則行為的。  

    第十一條 專業委員會可以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聘請顧問,顧問由主任提名,常務理事會授權會長辦公會聘任。顧問可以應邀參加專業委員會活動和發表意見,但沒有表決權。  

    第十二條 專業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主任、副主任應由在相應的業務領域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執業水準和社會影響力,而且熱心律師業務研究,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的委員擔任。  

    第十三條 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通過公開競聘的方式產生,由會長辦公會議提名,常務理事會決定聘任。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任期與該屆常務理事會任期相同。  

    第十四條 主任的職責:  

    (一)推薦本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人選,確定委員會秘書人選;  

    (二)召集本專業委員會主任會議;  

    (三)執行本專業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決定,向委員布置工作;  

    (四)經授權代表蕪湖律協或者以本專業委員會名義對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提出建議或意見,參加相關社會活動;  

    (五)向會長辦公會報告工作情況,向委員通報情況;  

    (六)完成會長辦公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條 副主任根據委員會分工,協助主任工作。主任暫缺或因故不能履行職責的,律協秘書處指定一名副主任代行主任職責,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任職期間不能履行職責或不稱職的,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出撤換要求的,由常務理事會決定撤換。  

    主任每年應向常務理事會述職。專業委員會一年內不組織活動的,該專業委員會主任應引咎辭職。  

    第十七條 各專業委員會設秘書一名,負責本專業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工作。秘書由委員擔任,由專業委員會主任提名、專業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 

    第十八條 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組成專業委員會主任會議,為專業委員會指導、執行機構。專業委員會主任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

    第十九條 主任會議的職責:  

    (一)決定本委員會委員的增補和撤換;  

    (二)根據本規則制定本委員會的活動細則;  

    (三)召集本專業委員會會議,制定本專業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年度活動預算及任期工作規劃;  

    (四)就律師專業評優、業務培訓、繼續教育、對外交流等事宜提出意見。  

    第二十條 專業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一年至少召開一次,并將會議有關決議報律協秘書處備案。  

    第二十一條 專業委員會的工作應致力于發揮會員的積極性,通過推動實務經驗交流、理論研究和業務指導,提高律師業務素質,拓展律師業務領域,提升服務能力,促進律師專業化分工,實現全市律師行業整體優化。   

    第二十二條 專業委員會的工作職責:  

    (一)組織開展業務理論研討和經驗交流活動;  

    (二)進行相關專業業務調研和預測展望,指導律師業務拓展;  

    (三)從相關專業角度,就立法、司法活動及社會事務向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根據省律協和律師協會的要求,制定我市律師從事相關業務的操作指引等業務規范;  

    (五)協調、指導律師從事相關業務活動,建立與律師業務活動相關的社會支持網絡,支持律師依法履行職責;  

    (六)進行信息收集、整理、披露等活動;  

    (七)開展與其它省、市律師的交流活動;  

    (八)完成律師協會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條 專業委員會可以通過研討會、座談會、聽證會、業務觀摩、業務培訓、提出工作建議和意見書、開展義務咨詢、法律宣傳宣講、對外交流、信息服務等多種形式開展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專業委員會的活動應當有明確的主題,并按照主任會議制定的工作計劃實施,接受律協秘書處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各專業委員會應根據業務發展需要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體委員活動,并根據需要吸收和鼓勵非本委員會律師參加。 

    第二十六條 各專業委員會應在每年的十二月份向律協秘書處提交本年度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方案,工作計劃方案由律協秘書處統一協調。  

    第二十七條 專業委員會的活動應及時上報律協秘書處,轉化為研究成果及時公開發布。  

    第二十八條 凡以研討會、培訓班、業務觀摩等形式開展專業委員會活動的,其實際活動時間折抵律師業務培訓課時。  

    第二十九條 專業委員會活動經費來源為律協撥款、社會贊助、舉辦專業活動和社會活動收入及委員交納的活動經費等。  

    第三十條 專業委員開展業務活動、舉行會議等需要律協撥款支付費用的,應控制在年度經費預算范圍內,事先向律協秘書處提出專項經費預算報告,經分管會長同意后執行。如果活動費用超過當年經費預算的,經事先報會長辦公會批準。  

    各專業委員會應合理、節約地使用活動經費。    

    第三十一條 專業委員會經費由律協財務部門統一管理。除自行組織的社會贊助等收入外,上一年度經費結余不轉入下一年度。 

    第三十二條 各專業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規則和本委員會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細則,經常務理事會授權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經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解釋權歸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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