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律師協會專門委員會組織和活動規則
(2018年6月15日蕪湖市律師協會五屆二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2023年6月17日蕪湖市律師協會六屆二次常務理事會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蕪湖市律師協會專門委員會的組織建設,規范專門委員會的活動,保障專門委員會正確履行職責,根據《蕪湖市律師協會章程》和本會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專門委員會是律師協會設立的負責一定范圍內工作的專門機構,向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三條 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專門委員會的設立、調整、撤銷。
第四條 專門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員若干名。專門委員會主任負責本委員會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委員工作。主任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常務理事會授權會長辦公會指定一名副主任代行職責。
第五條 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人選由會長辦公會議提名、常務理事會決定聘任,委員由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與秘書長協商選聘。
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任期與本屆常務理事會相同。
第六條 專門委員會委員由熟悉律師行業情況,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或管理經驗,關心律師事業發展,熱心公益事業的律師、司法行政機關或秘書處工作人員擔任。
第七條 每個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原則上不超過15名,一名律師一般不得同時擔任二個以上專門委員會委員。
第八條 各專門委員會設秘書一名,負責本專門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工作。秘書由委員擔任,由專門委員會主任提名、專門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
第九條 專門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若干專家擔任顧問。顧問可以列席專門委員會會議并發表意見。
顧問由專門委員會提名,常務理事會授權會長辦公會聘請。
第十條 專門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委員資格: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受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的;
(三)受到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的;
(四)受到行業處分的;
(四)年度考核為不合格等次的;
(五)不再執業或不在本市律師執業機構執業的。
第十一條 專門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專門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撤銷委員職務,報秘書處備案:
(一)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專門委員會會議、活動,或者累計兩次不參加專門委員會會議、活動的;
(二)不履行委員職責,或者不勝任委員職務的。
第十二條 專門委員會委員申請辭職的,由專門委員會主任會議免去其委員職務,報秘書處備案。
第十三條 專門委員會主任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制定本委員會的工作計劃;
(二)召集、主持本委員會會議;
(三)部署安排本委員會工作;
(四)向會長辦公會和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五)提名委員和秘書的人選;
(六)承辦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工作。
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組成專門委員會主任會議,為專門委員會指導、執行機構。專門委員會主任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
第十四條 專門委員會委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時參加本委員會的各項會議、活動,因故不能參加的,應事先履行請假手續;
(二)承辦本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三)對本委員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監督本委員會的工作和經費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 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不得利用其職務便利為本人及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謀取利益。
第十六條 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不稱職或不履行職責的,經半數以上委員聯名,可提請常務理事會撤銷其主任、副主任職務。秘書不稱職或不履行職責的,由專門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撤銷其職務。
第十七條 專門委員會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每年不少于兩次,必要時,經專門委員會主任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專門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除有特別規定外,專門委員會會議須有專門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召開,專門委員會表決事項需經出席會議人員過半數以上同意通過[紀律(懲戒)工作委員會除外]。
專門委員會召開會議,應當書面記錄,由出席會議人員簽名,會議通過的重要事項應當制作會議紀要。
第十八條 專門委員會的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撥款;
(二)社會捐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條 專門委員會應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常務理事會報告上一年度的工作開展、財務收支等情況以及本年度工作計劃和經費預算方案。
第二十條 本規則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第二十一條 各專門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擬定相關工作細則,經常務理事會授權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由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