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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蕪湖市律師協會章程

    發布日期:2023-06-01  瀏覽次數:9039





    蕪湖市律師協會章程

     

    1996年12月18日蕪湖市第一次律師代表大會通過,

    2013年3月23日蕪湖市第四次律師代表大會修訂,

    2018年6月2日蕪湖市第五次律師代表大會修訂,

    2019年3月3日第五屆蕪湖市律師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2023年5月27日蕪湖市第六次律師代表大會修訂。)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職  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四章 律師代表大會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六章 常務理事會及負責人

    第七章 監事會

    第八章 秘書處

    第九 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

    第十 獎勵、處分與糾紛調處

    第十一 經  費

    第十二 附  則

     

    第一章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安徽省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結合蕪湖市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蕪湖市律師協會(下稱本會)是依法設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蕪湖市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實施行業管理。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團結帶領會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的職責使命,加強律師隊伍思想政治建設,把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作為律師從業的基本要求,增強廣大律師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自覺性和堅定性,忠于憲法和法律,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依法依規誠信執業,認真履行社會責任,為深入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團結奮斗。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蕪湖市司法局的監督和指導、蕪湖市民政局的登記管理和安徽省律師協會的指導。

    本會接受中國共產黨蕪湖市律師行業委員會的領導,組織開展蕪湖市律師行業黨的建設工作。

    第六條  本會中文名稱:蕪湖市律師協會,簡稱:蕪湖律協,英文名稱:Wuhu  Lawyers  Association,縮寫:WHLA。

    本會住所設在安徽省蕪湖市。

     

    第二章 職 責

      本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律師行業管理,規范律師執業行為;

    (二)制定蕪湖市行業規范和懲戒規則;

    (三)監督會員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范;

    (四)保障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組織律師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教育,監督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對律師進行考核;

    (六)受理對會員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處會員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受理會員的申訴;

    (七)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八)對會員進行表彰、獎勵與懲戒;

    (九)引領行業健康發展,協助有關部門凈化法律服務市場環境;

    (十)加強新型業務研究,協助開拓新的法律服務市場和新型業務領域;

    (十一)組織會員開展對外交流;

    (十二)組織會員開展業務交流和理論研討;

    (十三)宣傳律師工作;

    (十四)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系和交流,提出與律師行業發展相關的建議和意見;

    (十五)參與立法活動,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議,鼓勵和支持會員參政議政;

    (十六)組織會員開展公益性活動;

    (十七)建立健全會員執業保障體系;

    (十八)發展會員福利事業,組織對有特殊家庭困難的會員進行幫助;

    (十九)辦理有關部門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安徽省律師協會授權和委托的事務;

    (二十)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并在本市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或者分所執業的律師,以及本市轄區內的公司律師、公職律師、法律援助律師,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本市轄區依法批準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本會會員同時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及安徽省律師協會的會員。

    個人會員是中國共產黨黨員的,應當履行黨員義務,享有黨員權利,自覺接受黨組織的監督;符合設立黨組織條件的團體會員應當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加強黨的建設。

      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有執業保障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獲得本會提供的福利和有關保障;

    (六)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資料;

    (七)監督本會的會費收支;

    (八)監督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九)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十)通過本會向有關方面反映意見和建議;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范規定的其他權利。

      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遵守律師行業規范和準則;

    (三)自覺維護律師職業榮譽、行業聲譽,維護會員之間的團結;

    (四)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五)完成規定的專業學習任務;

    (六)按照《安徽省律師協會會費管理辦法》規定的個人會費標準交納會費;

    (七)按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八)完成本會委托的相關工作;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  團體會員的權利:

    團體會員享有第九條第(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規定的權利。

    團體會員根據本章程向本會提案時,應當履行所內民主程序,并經三分之二以上本所個人會員的同意。

    第十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范,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二)傳達、學習和執行本會的各項決議;

    (三)教育律師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四)組織律師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五)制定和實施內部規章制度;

    (六)為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七)組織和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八)按照《安徽省律師協會會費管理辦法》規定的團體會費標準交納會費;

    (九)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 個人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會員資格自動終止:

    (一)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執業機構執業的;

    (二)律師執業證書被吊銷、注銷的;

    (三)被取消會員資格的;

    (四)被宣告失蹤或者死亡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 團體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會員資格自動終止:

    (一)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被吊銷、注銷的;

    (二)被取消會員資格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  律師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由個人會員組成。律師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決定提前或延期舉行,但延期不得超過一年。

    特殊情況下,經三分之一以上律師代表書面提議,可以召開臨時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  律師代表大會職責: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和重要的行業規則;

    (二)討論并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審議和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規劃;

    (四)審議和批準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選舉、罷免本會理事、監事;

    (六)審議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七)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事項。

    第十  律師代表大會的代表從個人會員中選舉或推舉產生。受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行業處分不滿三年的會員,不得被選舉或推舉為代表。已被選舉或推舉為代表的,由理事會決定取消其代表資格。

    根據需要,律師代表大會可以邀請特邀代表參加會議。特邀代表不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代表有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的,自動喪失代表資格。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的任期與代表大會相同,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  代表應當出席律師代表大會會議,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代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質詢權,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聯系會員,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權益;

    (三)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  律師代表大會會議必須由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舉行,代表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由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過,但制定或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經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二十  律師代表大會在會議開始時可舉行預備會議,通過本次會議主席團的組成人員名單、會議議程和其他相關事項的決定。

    主席團主持律師代表大會,決定提交大會表決、審議的事項,提出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及監事、副監事長、監事長候選人選。

    二十一  律師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務理事會、監事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或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律師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律師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提交代表大會審議。

    向律師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二十二  在律師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二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書面提出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秘書處、各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的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受質詢部門,受質詢部門的負責人應在大會上答復。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可以對答復發表意見。

    第二十  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可以單獨或聯名向本會提出議案、意見或建議。經會長辦公會決定作為議案的,應召開常務理事會或者監事會進行討論,其辦理結果應書面告知提出議案的代表;對其他意見和建議,由本會秘書處負責辦理,并以適當方式向提出意見、建議的代表反饋。

    第二十  律師代表大會會議進行選舉和通過議案,由主席團決定采用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等方式。

     

    第五章 理事會

    第二十  理事經律師代表大會從代表中等額選舉產生,理事組成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律師代表大會職權。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理事可以連選連任,但每屆理事會中連任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會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 理事應當執業三年以上,無不良執業記錄,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和較強的議事能力,在本地律師界有一定影響,熱心公益事業,具有奉獻精神。

    理事應當履行誠信和勤勉義務,維護本會利益,接受代表對其履行職責的合理督促和建議。

    理事因工作變動等原因成為非本市執業律師的,應在一個月以內向常務理事會提出辭去理事的申請。

    理事無正當理由兩次不參加理事會議的或成為非本市執業律師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辭去理事申請的,其理事資格自動取消。

    第二十  理事會職責:

    (一)向律師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行使律師代表大會職權;

    (三)審議通過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

    (四)制定行業管理規則、職業道德準則、執業行為規范和有關規章制度等;

    (五)聽取會長、副會長述職報告,并就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評議;

    (六)選舉、罷免或增補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七)向律師代表大會提出選舉、罷免理事的議案;

    (八)審查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九)其他應由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第二十  理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經常務理事會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舉行理事會臨時會議。理事會必須由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舉行,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由出席理事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第六章 常務理事會及負責人

    第二十  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由理事會等額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常務理事可連選連任,但每屆常務理事會中連任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常務理事會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

    會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三十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

    三十一  常務理事會職責:

    (一)組織召開全市律師代表大會,決定召開并召集理事會會議;

    (二)負責落實理事會決議;

    (三)向理事會匯報工作;

    (四)決定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設立和撤銷及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的任免;

    (五)決定聘請或者解聘名譽會長、顧問,向理事會提出增選、罷免常務理事、副會長和會長的議案;

    (六)決定秘書處辦事機構的設置和撤銷;

    (七)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八)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三十二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三個月舉行一次會議,研究、決定本會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本會的工作。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會長因故不能正常工作達三個月以上的,由常務理事會在副會長中推選一人代理會長的職務,直到會長能夠正常工作或選出新的會長為止。

    常務理事會會議必須由全體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舉行,常務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由出席常務理事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第三十 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理事會,召集、主持常務理事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督促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本協會的重要文件;

    (四)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

    (五)本章程規定或者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根據分工協助會長工作,必要時可受會長委托,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  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月舉行一次。

    監事長、副監事長應當列席會長辦公會。

    第三十  各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秘書處可以向常務理事會提出屬于常務理事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理事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專業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理事會會議審議。

    第三十  在常務理事會會議期間,常務理事可以向秘書處、各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提出質詢案,由受質詢部門的負責人在常務理事會上答復。

     

    第七章 監事會

    第三十八條  監事經律師代表大會從代表中等額選舉產生,監事組成監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監督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

    監事會每屆任期四年,監事可以連選連任,但每屆監事會中連任監事人數不得超過監事會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長、副監事長由監事會等額選舉產生。監事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九條 監事應執業三年以上,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較強的業務水平,堅持原則,勇于擔當,公道正派,能忠實履行律師代表大會及本章程賦予的職責。

    監事因工作變動等原因成為非本市執業律師的,應在一個月以內提出辭去監事的申請。

    監事無正當理由兩次不參加監事會或者成為非本市執業律師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辭去監事申請的,其監事資格自動取消。

    第四十條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專門委員會或者專業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不得兼任監事,秘書長、副秘書長或者財務管理人員也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職責:

    (一)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執行本章程及律師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二)監督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履行職責的情況,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律師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報告,監督會費的收繳使用情況,監督預算執行及重大事項的財務收支情況,有權聘請專業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四)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五)監督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履行職責的情況;

    (六)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七)律師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監督職責。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時,由監事長指定的副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經監事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會議必須由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舉行,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由出席監事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根據監督情況可以向監督對象提出建議,但不得代替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作出決定。

    監督對象在接到監事會異議、建議時,應當及時向監事會書面回復處理情況。

     

     秘書處

    四十四 本會設秘書處作為常設辦事機構,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實行秘書長負責制。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由會長提名,常務理事會聘任。

    四十五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三)制定、實施辦事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四)擬定辦事機構設置方案,報常務理事會批準;

    (五)聘任或解聘秘書處工作人員;

    (六)組織、協調各專門委員會開展工作;

    (七)完成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協調與司法行政機關和其他機構的關系。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專業委員會、專門委員會

    四十六  本會設若干專業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具體設置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十七  專業委員會負責開展律師業務調研、交流、合作、培訓、指導,總結、起草有關律師業務規范和標準,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專業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員若干名。

    四十八  專門委員會是本會下設的專門工作機構,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專門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員若干名。

     

     獎勵、處分與糾紛調處

    四十九  本會可以對團體會員、個人會員進行獎勵和處分。

    五十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會分別給予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等精神獎勵,并酌情給予物質獎勵:

    (一)對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動作用,在民主與法制建設中作出貢獻的;

    (二)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貢獻的;

    (三)為律師事業的改革發展作出貢獻的;

    (四)其他應予獎勵的情形。

    五十一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本會視情節給予行業處分:

    (一)違反《律師法》和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違反本章程和律師行業規范的;

    (三)嚴重違反社會公德,損害律師職業形象和聲譽的;

    (四)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

    (五)不履行會員義務的;

    (六)其他應受處分的違紀行為。

    本會設立專門委員會處理對會員的投訴,必要時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個人會員是中國共產黨黨員的,或者團體會員設立黨的組織的,本會應當建議其所屬黨組織依紀依規處理。

    五十二  會員因違法違紀受到司法行政部門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

    五十三  本會可以調處會員之間的糾紛、會員與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五十四  對會員獎勵和處分的具體辦法,按照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安徽省律師協會制定的相關規章執行。

     

    第十 經 費

    五十五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其他合法收入。

    五十六  會員必須履行交納會費的義務。會費按年度收繳,會員必須于每年年度考核前交納會費。

    五十七  會員向本會交納會費的數額,按照《安徽省律師協會會費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

    五十八  會費應用于下列開支:

    (一)市律協管理工作;

    (二)召開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業務研討會、專業委員會、表彰大會等會議支出;

    (三)用于律師行業黨委、市屬律師事務所、縣域律師事務所獨立黨支部、聯合黨支部開展黨建活動支出;

    (四)維護律師合法權益,會員獎懲;

    (五)組織律師業務培訓,資助律師人才培養;

    (六)律師對外宣傳、交流;

    (七)舉辦會員福利事業和補助特殊困難律師;

    (八)舉辦律師文體活動;

    (九)查處投訴、調處會員執業之間的糾紛;

    (十)用于對縣域律師工作的扶持和幫助;

    (十一)社會公益性支出和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十 附 則

    第五十  本章程規定的“以上”“以內”“不滿”,包括本數。

    六十 本章程修改權歸律師代表大會。出現下列情形時,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規定與《律師法》或有關法律法規、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相抵觸;

    (二)律師代表大會決定修改章程。

    修改律師協會章程,應當成立章程修改委員會。章程修改委員會由常務理事會負責組織。章程修改委員會負責提出章程修改稿,經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審查通過后提交律師代表大會審議。

    六十一  本章程自律師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報蕪湖市司法局、蕪湖市民政局和安徽省律師協會備案。

    六十二  本章程由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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