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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實施細則

    發布日期:2015-07-22  瀏覽次數:4339
    安徽省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實施細則
    (2011年3月28日安徽省律師協會七屆五次理事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工作,加強對律師執業活動的監督,根據《律師執業年度考核規則》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是指律師協會在律師事務所對本所律師上一年度執業活動進行考核的基礎上,對律師的執業表現做出評價,并將考核結果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記入律師執業檔案。 
        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應當教育、引導和監督律師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依法、誠信、盡責執業,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職業使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第三條 對律師執業活動進行年度考核,應當堅持依法、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由市級律師協會負責組織實施;省直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執業年度考核,由省律師協會直接負責組織實施。
        省律師協會指導、監督全省的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工作。 在考核中有弄虛作假、失職等行為,造成考核結果與實際執業行為不符的,省律師協會有權更正考核等次,并對相關人員和單位給予處分。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制度,負責組織對本所律師上一年度執業活動進行考核評議,出具考核意見。
        律師事務所對本所律師進行執業年度考核時,應當堅持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考核與業務績效考核相結合,年度考核與日?己、專項考核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律師協會組織實施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的工作,應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監督。
    第二章 考核對象和考核內容 
        第七條 所有律師,均應當按照本細則參加律師執業年度考核。但參加考核的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評定考核等次: 
        (一)執業不足一年的;
        (二)上一年度參加脫產學習、培訓超過6個月的; 
        (三)上一年度因病暫停執業超過6個月的;
        (四)上一年度因其他情形暫停執業,不宜評定考核等次的。
        第八條 律師執業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內容: 
        (一)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行業規范,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 
        (二)律師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情況; 
        (三)律師辦理法律服務業務的數量、類別和服務質量,辦理重大案件、群體性案件的情況; 
        (四)律師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參加社會服務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的情況; 
        (五)律師受行政獎懲、行業獎懲的情況; 
        (六)律師參加業務學習培訓和繼續教育情況;
        (七)律師業務檔案歸檔情況;
        (八)律師遵守本所規章制度情況;
        (九)組織考核的律師協會根據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評定標準 
        第九條 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分為“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 
        考核等次是律師協會對律師上一年度執業表現的總體評價。 
        第十條 律師執業活動符合下列標準的,考核等次為“稱職”: 
        (一)能夠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行業規范,較好地履行法定職責; 
       (二)能夠依法、誠信、盡責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未因執業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 
       (三)能夠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參加社會服務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四)能夠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律師執業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為“基本稱職”: 
        (一)因執業不盡責、不誠信、不規范等行為受到律師事務所重點指導、監督或者受到當事人投訴被查實的; 
        (二)因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或者行業規范受到行業懲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三)因執業違法行為受到停止執業以下行政處罰的。 
        第十二條 律師執業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為“不稱職”: 
        (一)因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或者行業規范受到行業懲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二)因執業違法行為受到停止執業行政處罰的; 
        (三)參加執業年度考核有弄虛作假行為或者拒不參加執業年度考核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違反會員義務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條 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應當在每年第一個季度集中辦理,并與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事務所的年度檢查考核工作相銜接。具體工作流程和時間安排,由省律師協會規定。 
        第十四條 律師參加執業年度考核,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向律師事務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一年度執業情況總結; 
        (二)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登記表; 
        (三)獲得行政或者行業表彰獎勵、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的證明材料; 
        (四)履行律師協會會員義務的證明材料;
        (五)律師學歷、學位、職稱等相關信息有變動的,應當提交新的相關證書或證明; 
        (六)組織考核的律師協會要求提供必要的其他材料。 
        上一年度因變更執業機構新轉入的律師,上一年度在本所執業未滿六個月的,應當同時提交變更前所在律師事務所對其執業表現的鑒定意見。 
        第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召開全體律師大會,開展執業年度考核,聽取律師個人總結,組織進行民主評議。根據考核評議情況,由律師事務所依據本細則規定的考核內容、考評標準,對律師上一年度的執業表現出具考核意見。 
        律師事務所的考核意見應當送交律師本人閱簽意見。 
        規模較大的律師事務所可以成立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開展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完成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工作后,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將律師執業情況總結、執業年度考核登記表、對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意見及相關材料逐級報送組織考核的協會。
        第十七條 組織考核的律師協會應當依據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考核內容、考評標準,對律師事務所提交的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材料進行審查,參考司法行政機關反饋情況和意見,確定律師執業的年度考核結果。 
        在審查中發現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意見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收到相關投訴、舉報的,可以進行調查核實,或者責成律師事務所對該律師重新進行考核。 
        第十八條 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確定后,組織考核的律師協會應當將考核結果在律師協會網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七日。 
        律師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出具考核結果的律師協會或省律師協會申請復核。出具考核結果的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及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 
        第十九條 組織考核的律師協會應當按照當地司法行政機關規定的時間將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由其通過備案審查后,在律師執業證書上加蓋“律師年度考核備案”專用章。 
        第二十條  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緩其執業年度考核:
        (一)律師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處罰、處分未執行完畢或期限未屆滿的;
        (二)律師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接受查處的;
        (三)在考核過程中被發現有涉嫌違法違紀行為,應當調查處理的;
        (四)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且處罰期未滿的;
        (五)參加業務培訓未達到省律師協會規定學時要求的;
        (六)未按要求將業務檔案歸檔的;
        (七)其他應當暫緩執業年度考核的情形。
        暫緩考核情形消失后,由組織考核的律師協會再予以審查確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一條 律師不按規定參加執業年度考核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如實報告,由組織考核的律師協會責令其限期參加執業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參加考核的,由律師協會直接出具“不稱職”的考核結果。 
        第二十二條 組織考核的律師協會應當根據其存在的問題,書面責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培訓教育。律師被評定為“不稱職”的,由組織考核的律師協會予以訓誡。律師連續兩年被評定為“不稱職”的,由組織考核律師協會給予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的行業懲戒;情節嚴重的,建議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也可以建議律師事務所與其解除聘用關系或者經合伙人會議通過將其除名。 
        第二十三條 在律師執業年度考核中,組織考核的律師協會發現律師有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或者行業規范行為的,應當依照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業懲戒;發現律師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移交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 市級律師協會組織完成本區域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工作后,應當將開展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的情況總結及考核結果于每年的4月10日前報省律師協會備案,同時抄送同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分所的律師,參加分所所在地律師協會組織實施的執業年度考核?己私Y果應當抄送設立分所的律師事務所及其所在地律師協會。 
        第二十六條  法律援助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的執業年度考核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七條  對考核評定為“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的律師,4年內不得參與評先評優活動。
    律師事務所被司法機關評定為“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的,在該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律師4年內不得參與評先評優。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安徽省律師協會理事會通過之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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